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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保单骗取保险金,应承担何种责任?
2018-08-22 09:14:18 来源:
导读:为了非法牟利,一些人打起了保险骗保的主意。那么伪造保单骗取保险金,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案情介绍:伪造保单骗取保险金被依法逮捕
2008年4月4日,张三驾驶明虹公司轿车发生追尾事故。9日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并与事故对方签订了协议书。同年5月中旬,张三联系雨田集团有限公司李四,称明虹公司有一辆车在平阳县海滩围垦工地发生交通事故,让李四与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联系,要求帮忙出具事故认定书。19日张三指使王某某携带由其提供的车辆行驶证等材料与李四一起前往交警大队。后交警大队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于2008年5月19日驾驶该车辆发生事故。
21日张三将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单及王某某从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领来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伪造的事故现场照片交保险工作人员赵六。赵六随后向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报案。7月,赵六委托他人虚开了16.8万元的汽车修理发票,向平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某等人调查后,将理赔款16.8万元转账至汽车修理公司账上。赵六随即将钱款转出并提现。
法院判决: 张三、赵六构成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三、赵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公司财产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
律师说法: 伪造保单骗取保险金,不具备身份的构成诈骗罪
1.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制造保险事故,或者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2.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3.不具备保险诈骗罪身份的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保险公司财物的,应依诈骗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张三、赵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公司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三不具备不具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既不成立保险诈骗罪的正犯,也不成立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构成诈骗罪。赵六主观上明知张三想要骗取保险金,客观上帮助张三实施了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等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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