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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承担何种责任?
2018-06-12 15:30:38 来源:
导读:协管员,是指虽然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编制,但是长期代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协管员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应该构成何罪?
案情介绍: 协管员不公正执法 滥用职权收取好处被依法逮捕
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张三、李四被某执法大队协管员。工作任务包括坚持巡查与守点相结合,及时劝导中心城区的乱摆卖行为等。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期间,张三、李四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多名无照商贩索要12元、10元、5元不等的少量现金、香烟,允许给予好处的无照商贩在严禁乱摆卖的地段非法占道经营。由于执法不公,引起了群众强烈不满,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多次暴力抗法,数名执法人员受伤住院。张三、李四的行为严重危害和影响了该地区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张三、李四被依法逮捕。
法院判决: 张三、李四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长期不正确履行职权,大肆勒索辖区部分无照商贩的钱财,造成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十分严重,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影响相当恶劣。二人的行为虽无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所造成的暴力抗法、扰乱社会秩序等后果已符合上述有关“情节特别恶劣”的标准,故应当成立本罪。
律师说法:协管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
1.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行政执法协管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注,所谓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下列情形: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案中,张三、李四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属于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长期不正确履行职权,大肆勒索辖区部分无照商贩的钱财,造成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十分严重,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影响相当恶劣。二人的行为虽无直接的经济损失,但是所造成的暴力抗法、扰乱社会秩序等后果已符合上述有关“情节特别恶劣”的标准,构成滥用职权罪。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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