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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编造传播恐怖信息构成何罪?
2018-05-30 16:32:13 来源:
导读:有些人,对社会存有不满情绪,为了泄愤,编造散播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那么,此种行为应该构成何罪呢?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为泄私愤编造传播恐怖信息被刑拘
2010年8月4日22时许,张三为发泄心中不满,在朝阳区某处13号工地施工现场,用手机编写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并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天津市的李四收到短信后于2010年8月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于当日接警后立即通知首都国际机场运行监控中心。首都国际机场运行监控中心随即启动紧急预案,对东、西航站楼和机坪进行排查,并加强对行李物品的检查和监控工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严重影响了首都国际机场的正常工作秩序。2010年8月7日,张三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9月7日被逮捕,11月9日侦查终结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0年12月3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三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张三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法制观念淡薄,为泄私愤,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向他人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张三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张三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说法:为泄私愤编造传播恐怖信息,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依据刑法291条,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3.依据刑法第61,6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案中,张三为发泄心中不满,编造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张三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由于刑事案件复杂,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侵害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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